【紧急通知 】超豪华车消费税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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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0日晚,财政部网站公布《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日下发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10%的消费税。
通知要求:在 “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 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环节再加税10%
通 知指出,将在“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 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通知明确,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已售车辆5日内备案将不征收10%消费税
对 于经销渠道来说,11月30日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的车辆,是否会受此次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的调整影响?据了解,对于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 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自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通知信息显示,对 按规定备案的将不征收此次税率为10%的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将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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