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4日来源:网上南国早报
一辆“疲劳”的“贵J”号牌重型厢式货车行驶到宜柳高速公路S323线84km+240m处时,撞上一辆停在行车道与应急停车道之间的“桂B”中型厢式货车及行人,造成6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虽然重型货车司机要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但被撞致死的6个人却带来深刻教训——他们竟然站在行车道上为货车加油,结果在车祸中无一幸免。
现场痕迹的无声证词
2007年10月15日凌晨,高速公路交警赶到事故现场。他们在勘查时,发现了几个重要的线索:“贵J”货车档位拉在六档位置,未拉手刹;“桂B”货车全部灯光开关均处于关闭状态,档位为空档并拉紧手刹,车头为人工用支杠将其支起,该车柴油已达到高压油泵,但尚未排空空气。
冰冷的现场取证告诉交警这么几点:“贵J”货车司机在发生事故前没采取刹车措施;“桂B”货车在事故发生时处于停车状态,也许是因为车辆正在人工加油的缘故,能起警示作用的车灯没有打开。另“桂B”厢式货车后方放置了一个反光三角牌。
5名男子在事故中当场死亡,5具尸体分别遗留在事故现场,“贵J”货车右后方的应急停车道上有3具尸体,“贵J”车车底以及右后轮前有2具尸体。一名重伤者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这6人分别是“桂B”货车的货主、司机、随行人员以及一名送柴油者。出事时大家都呆在货车左边的油箱附近位置,那里是高速公路的一个行车道。
经检验,两辆事故车的制动系、转向系、灯光系、行驶系在事故碰撞前是齐全有效的,所有的损坏均是事故造成的。
想撑到出口再换司机
随后的进一步调查结果肯定了以上交警的推论。“贵J”货车的驾驶人何某承认,从波寨服务区驾车到出事地点一直由他一人驾驶,只是在黄冕路段因交通事故堵塞,才停歇了一个多小时。
何某还进一步供认说:“我开车到宜柳高速的六塘路口过去了两三公里的地方感觉疲劳了,有些打瞌睡,我一面开车一面用车上的矿泉水来抹一下自己的脸,继续往前开,心想车子快到宜州出口了,到路口后再换人开车,所以就没有停车换司机。”
交警现场勘查证明,宜柳高速公路S323线84公里前的路况视距为200米外。事故发生时,何某因疲劳驾驶没有任何减速避让措施,连“桂B”中型厢式货车车后的反光三角牌都没有发现。另外,“贵J”重型厢式货车核载4.99吨,实载22.12吨,属严重超载,导致了制动效能下降,所以在碰撞“桂B”中型厢式货车时将该车往前推移了36.2米。
事故发生前,驾驶人何某没有采取任何减速避让措施。现场勘查证明,“贵J”重型厢式货车在碰撞前在路面上没有留下任何制动拖印,也没有打方向避让等措施的痕迹。
行车道上围观加油
事故前驾车经过事故地点的证人覃某回忆说:“15日凌晨1时40分,我从洛东收费站驾驶一辆微型小客车往宜州市方向行驶。我从洛东上高速路后,驶出约两公里的路程,我发现有一部大货车停在路边,车后放有反光三角牌,距离大货车尾部大约40米左右……”
死者韦某是“桂B”货车的司机之一。他在14日晚11时40分,给自己母亲打过一次电话。
其母覃某说:“当时我和我丈夫已经睡觉了,后来接到我儿子打来的电话,他说家里的大货车从柳州帮人拉货回宜州,车子在距宜州方向19公里地方,大概是走到洛东路段没有油了……”
死者中的一名50多岁的男子,就是韦某的父亲,他在接到儿子电话后,赶到现场送油。
交警通过查看覃某的手机,查明覃某接到儿子电话时间为14日晚11时40分06秒,这就说明“桂B”中型厢式货车在14日晚11时30分许就因没有油,已停车于事发地段路边等候,事故发生时间为15日凌晨2时36分,相隔2个多小时。也就是说,在此期间,“桂B”中型厢式货车驾驶人一直都未报警求助。
“油送到后,这6人全部呆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其中5个人在看加油,结果碰上疲劳驾驶的何某。”一名交警介绍说。现场勘查证明,“桂B”中型厢式货车旁左边行车道上站立的韦某等人,均没有转移到右侧路面上的路肩或应急车道内。
安全意识缺乏酿大祸
何某驾驶“贵J”重型厢式货车严重超载且疲劳驾驶,对前方道路情况观察不足,在事发前没有采取减速避让措施,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及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的规定,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桂B”中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在车辆发生故障后,未将车停放在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设置警告标志不符合要求,没有及时报警,车旁左边行车道上人员没有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或者应急车道内,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的规定,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桂B”中型厢式货车车主、司机及送油人在事故发生时站立在“桂B”中型厢式货车左侧的行车道内,没有按规定在车辆发生故障后迅速转移到路肩及应急车道内,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该车车车主、司机及送油人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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