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8日来源:当代生活报讯
统缴期内缴费可获优惠
2008年度汽车、拖拉机、摩托车交通规费开征时间为12月15日;2008年度摩托车交通规费统缴优惠期为2008年1月31日;2008年1月31日前主动缴纳并于当年内缴清全年交通规费的汽车、拖拉机享受包干缴费优惠;车主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交通规费,逾期每日按应缴费额5‰加收滞纳金。
缴费地点和方式为:汽车类,已办理建档手续的非营运车辆、个体及非专业运输企业的营运车辆,可以以现金、银行卡、转账方式在全区范围内任意征稽所及各地级市内的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网点办理缴费手续。摩托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类在车籍地的各市交通局征收站点办理缴费手续。
车辆如何缴费有规定
2008年度交通规费征收工作即将开始,交通部门在新车缴费、车辆报停、车辆异地缴费等方面都有规定,请车主留意。
新车缴费方面,新增和转籍车辆在公安车管部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10日内,应携带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购置完税证明、道路运输证(营运车辆)和车主身份证(单位代码证)原件,到各市征稽处车籍管理中心(汽车)、各市交通局征收站点(拖拉机、摩托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办理交通规费建档手续和首次缴费。
因被盗抢、行政或司法部门扣押、发生交通事故等符合有关规定需要报停的车辆,车主应及时向交通征稽机构申请办理停征手续,从批准的次月起停缴交通规费。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转籍、过户、调驻、改装、报废时,应持相关材料及时到交通征稽机构进行登记处理。
在外省(市、区)落籍入户,长期在我区行政区域运营的车辆,应及时办理调驻手续,并按规定在我区缴纳交通规费。对未办理调驻和缴费手续及不按规定时间、标准、吨位缴费的外省籍车辆,将按规定予以查处。
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超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固定线路、固定区域行驶的车辆,累计优惠征收幅度不得超过应缴全费的25%”。因此,自治区公路局特别提醒我区全年交通规费包干缴费低于9个月或月度缴费比例低于75%的车辆,在超出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行驶前,应主动到交通征稽机构缴足全年9个月或每月缴足应缴费额的75%。
交通规费缴(免)凭证遗失或损毁的,由缴费义务人在登报声明作废并提出办理遗失或损毁补办申请,征稽机构在核实情况后,可按月补(换)发交通规费缴(免)凭证。
另外,鉴于目前我区一些新入户的载货类汽车存在严重的“大吨小标”问题,因此,从2008年起,我区各市征稽处车籍管理中心将对新入户办理首次建档缴费的载货类汽车进行车辆实体核验。对车辆实体技术参数与国家公布(标记)数据不符的,或车辆标记质量参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按实际的车辆技术参数核定征费吨位。在此,自治区公路局特别提醒车主在购买载货类汽车时,要认真审验所购买的车辆实体技术参数是否与国家公布(标记)数据相符,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拒缴交通规费将被查处
此外,交通规费征收工作开始后,各级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和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稽查工作,对逃缴、拒缴交通规费的车主,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缴其欠费、滞纳金。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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