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18日来源:南宁晚报
南宁晚报2月18日讯 记者从自治区乙醇办了解到, 昨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就车用乙醇汽油的销售和使用发出公告。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我区车用乙醇汽油从2008年3月1日起在北海和贵港两市销售、使用,3月15日起在两市封闭销售、使用;2008年4月1日起在其他市销售、使用;4月15日起在全区封闭销售、使用。 (南宁晚报) 记者:王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