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日来源:当代生活报
自11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开始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符的,以本《规范》为准。本《规范》由广西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有关的新法律法规出台后再作修改。
该《规范》明确规定了在哪些情形下监控资料应当予以变更,如对交通违法行为定性错误的;机动车号牌被他人使用, 且可以核实违法车辆真实号牌等。监控记录在以下情形中应当予以撤销,同一违法行为已被交通警察当场处罚的;机动车号牌被他人挪用、套牌使用期间发生,经查证属实的等;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对监控资料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被异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且没有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向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
经查证应当对违法信息记录作出变更、撤销等处理措施的,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特殊情况不宜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由机动车号牌核发地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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