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4日来源:南国早报
12月23日,自治区公安厅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联合发布消息:由两个部门共同制定的《广西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驾驶人在依法自行快速处理轻微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时,有了依据。
驾驶员在路上行车最烦心的两个情况是什么?一个是交通事故、另一个是交通堵塞。实际上,人们在日常行车中发生的绝大多数交通事故,都存在无人员伤亡、刮碰轻微、车辆还能开动的特点。比如南宁市近年来每年发生的这类轻微交通事故就有约两万起。对这类事故,交警部门鼓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这就是通常说的“私了”。
据南宁市交警支队事故科科长杨立宁介绍,可以私了,但仍然报警等交警到场处理的轻微事故比较普遍。杨立宁说,事故当事人不愿意私了的原因有几个方面:一是事故各方当事人可能对事故责任的看法不一;二是有的当事人担心保险报不了,对方反悔怎么办;也有当事人担心,万一私了后车辆移动,现场没有了,会不会找不到相关证据?于是苦等交警前来进行事故处理。由于交警也许有其他的事故要处理,暂时无法到达现场。当事人将车辆停在事故现场的道路上,一等就是数十分钟或几个小时,该段道路的交通因此受到影响,甚至造成严重交通堵塞。
23日,自治区公安厅新闻发言人说,实施《办法》是为了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对人们工作生活的影响,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同时提高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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