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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2008年12月24日来源:南国早报

12月24日起,南宁市法制办就《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简称《二次征求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二次征求稿》在上一次征求意见稿(简称《一次征求稿》)的基础上,对道路泊车位的划分、专业停车场的管理等方面作出较大修改。本报记者多方采访,对其进行解读。

管理篇

  ●停车泊位由交警统一划分

现状:目前,南宁市的停车泊位,除了部分是由交警和城管部门来划分掌握外,所在街道办事处、小区物业公司、企业经营单位等存在“圈地”收取停车费的现象。由于有利可图,有的甚至在路边划个车位就收钱,这些“圈地”收费究竟合不合法,市民却没法弄明白。

《二次征求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统一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其中在人行道上设置停车泊位时应当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进行。

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范围内设置各种形式的停车指示标志。

解读:《二次征求稿》对全市的停车泊位作了统一规划和调控,并明确了一个统一的主管部门来负责全南宁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划分。也就是说,按照这样的一个规划,只有南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设置停车泊位,其他的单位及个人的“圈地”行为都不是合法的。

●小区停车位要规划专用地

现象:一些小区由于地盘太小,尤其是一些早期建设的小区设置的停车位太少或是没有对停车位做很好的规划,导致小区车位严重不足,业主只能将车停在临近小区的马路边,一些小区的消防通道也停满了车。

《二次征求稿》: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场地,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消防通道和按照规划配建的专用设施用地,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居住区内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其停车收费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专用停车场挪作他用。

解读:近年来,居民小区内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由于不少小区内车位紧张,房地产开发商将小区车位以高价出售,小区物业对停车位收费也过高。特别是一些老的小区,由于对停车位没有规划,小区停车成为一大问题,有必要立法进行规范。

●狭窄道路不设停车位

现状:目前,由于道路停车位紧张,不少狭窄的道路也划有停车位,一旦遇上交通高峰期,路面堵塞现象比较普遍。特别是市区内的一些道路双向只有四车道,可是在慢车道上却划满了泊车位,导致过往的摩托车只能拼命挤占快车道。

《二次征求稿》: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条件中规定,车行道施划停车标线后剩余的路幅宽度不得小于6米。

解读:法制办调研后认为,车行道施划停车标线后,剩余的路幅宽度如果才4米左右的话,一些道路的交通通行很受影响,而且车流量大的情况下极不安全。为此,《二次征求稿》中,将这个数字改为6米,作为停车位划分的一个标准。

责任篇

  ●“圈地”设停车场将重罚

《二次征求稿》: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范围内设置各种形式的停车指示标志。

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范围内设置各种形式的停车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各自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在《一次征求稿》中,对私设停车场的行为,意见稿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各自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如此低的违法成本,使得一些人选择违法划定泊车位,随意用油漆“圈地收钱”。为杜绝出现私设停车场的情况,《二次征求稿》中加大了对这种行为的处罚力度,违法最高可罚款1万元。

●不得擅自更改停车场用途

《二次征求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本办法实施前已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的,应当在一年以内自行改正并恢复使用。

责任:停车场经营者违反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缩小使用范围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改变性质或缩小范围的车位数处以每车位5000元的罚款。

解读:针对一些业主擅自改变停车场规划用途的行为,有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将擅自用作商铺、仓库的泊车位“还位于车”。而且对既成事实的挪用,也明确要求改正,给车辆停放挪出位置。

●车辆须按规定有序停放

《二次征求稿》:车辆应当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内有序停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停车场以外的道路上停放机动车辆;不得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道路上临时停车。

汽车应当按泊位设计车型在泊位内靠道路右侧顺向停放;摩托车、非机动车应停放在人行道的泊位内,车头朝向一致。

责任:在人行道上违法停放机动车的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移交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暂缓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

解读:在城市道路上停车,一方面影响了道路通行,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城市市容环境。征求意见稿对停车秩序进行了规范,对不按规范停车给予相应的处罚。为保证城管部门对违法停车的查处力度,《二次征求意见稿》对违法车辆实行强制措施的规定。

使用篇

  ●停车管理监管分离

现象:有市民提出,市政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本身人力、物力等有限,很难对所有停车管理的行为进行规范,同时难免会遇到一些“人情关系”。最好能由职权部门划定相关的停车点后,以招标的形式,找一个主体来施行。

《二次征求稿》:收费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依法实行有偿出让。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所得收益上缴管理该道路的同级财政部门,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以及城市道路设施的维护。

解读:由于行政主管部门不能从事经营管理,必须要有个主体来对停车点进行管理,以便能使城市资源得到最好的使用。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一方面增强透明度,一方面可选择条件好、信誉佳、资金足的企业来管理停车点,保证今后停车点经营有一定的资金保障,能够进行停车场的维护和使用。目前,有偿出让收费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方式已被国内不少城市采用。

●公共停车场要包安全

现象:随着私人汽车的增多,停车已成为一大问题,人们经常听到这样的事情:存在停车场的车丢了或是被损坏了,而停车场却不肯承担赔偿责任。

《二次征求稿》: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履行11项职责:包括按规定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车诱导、停车场标志和车辆停放信息公示牌;收取停车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税务统一发票;公示停车场服务内容、收费主体、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管理制度、监督电话和营业执照;负责场内停放车辆的安全;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等。

解读:关于停车场是否对车辆负有保管责任问题,我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审判机关判案时,往往依据不同的法律做出不同的判决。

停车场经营者担心,每小时停车费只收几元钱,如车辆丢失或损坏,将承担几千、几万甚至几十万、上百万元的赔偿,不符合价值规律。因此,停车场不应承担保管义务;如要承担保管义务,只有提高收费标准。而一些消费者和专家们认为,停车场向停车者提供的是停车服务,必然应承担保管义务,而且停车场可以通过上保险来规避自己的风险。

然而,无论是收费停车场,还是作为饭店、商场配套设施的不收费停车场,都应该保证车辆的安全。

●“公家”车位对外开放

现象:有的市民提出,不少单位和政府部门的停车场地是上班时间拥挤,下班后和节假日空闲,可以考虑在空闲时向社会开放,并适当收取费用。据悉,在一些地区出台的停车管理规定中,也做出了尝试,实行错时停车的方法,单位白天停,市民晚上停,有效利用停车资源,解决城市停车难题。

《二次征求稿》: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

解读:立法鼓励单位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向社会开放部分的停车泊位按规定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费用篇

  ●收费标准要有所区别

现象:在市中心等热点地段,停车场里的车位常常供不应求,十分紧俏。而在一些偏僻的路段,停车场里有空位也等不到车。在不具有资质的停车点乱停车,还产生了一些乱收费现象。

《二次征求稿》: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向物价部门办理收费审批手续,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公共停车场可根据所在路段等级实行级差收费和计时收费。

停车场经营者不出具或者不按规定出具票据、停车凭证或者违反规定收取停车费的,停车者有权拒付停车费。

解读:由于没有区分地段冷热标准,这导致一些“地段不好”的公共停车场周转不畅。对此,《二次征求稿》提出停车场收费标准应体现地域差别、按冷热地段标准进行划分,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规定免费停车时间

现象:一些车主可能会有这样的经历:尽管买包烟、办点小事,只花上几分钟或者半小时,却不得不按照小时来交停车费。有市民建议,对需要办事而临时停车的情况,希望能根据路段情况,合理设置免费路边停车位。

《二次征求稿》:路边停车泊位分为免费停车泊位和收费停车泊位。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需求在非繁忙路段施划适当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

解读:目前,南宁市有不少地方是可以免费停车的,都集中在非繁忙路段。为方便车主,明确规定应当设立免费停车制度。

●道路停车计费因地因时而异

现象:有的道路停车收费低于公共停车场(主要是地下停车场),于是,不少车主喜欢把车停在道路旁。车主争相拥挤到道路停车,一定程度上占用了城市道路的公共资源。 

《二次征求稿》: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区别不同车辆类型、不同停车时段、不同区域和同一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

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道路停车费可以采取按停车时间或者按次方式收取。道路停车采取按停车时间计费的,可以根据周边区域的道路交通状况采取短时免费停车或者累积计费的办法计费。

短时免费停车方案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解读:由于短时停车的情形和标准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路段来确定,《二次征求稿》难以详细表述,因此规定:“短时免费停车方案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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