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8日来源:广西交通安全网
去年的违法行为,今年才处理,只因为交警要让当事人先把伤养好,在他行动方便的时候再实施处罚。柳江县的韦某就得到这样的待遇。
2010年12月17日中午,来柳打工的韦某在朋友家吃饭,席间几个人一起喝了酒。下午4点30分左右,酒饱饭足的韦某爽快地决定送另一个朋友回家。当韦某驾驶桂BYA79*摩托车搭乘朋友行驶至胜利小区门前路段时,撞上了2个路人,摩托车失控翻倒,韦某与朋友一齐倒地,韦某当即昏迷不醒。经送医院检查,韦某嘴巴受伤,牙齿也脱落了2颗。
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柳北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韦某一身酒气,且昏迷不醒,随即对其进行抽血化验。经检验,韦某的酒精含量为19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6个多小时后,韦某才从昏迷中醒来,对自己发生事故后的事一无所知。鉴于韦某在事故中受伤,柳北大队民警没有立即对其实行处罚,但告诫他伤势稳定后再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3月16日上午10点多,伤势痊愈的韦某来到交警柳北大队,接受了行政拘留15天、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记6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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