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1日来源:Gxqcw.com
近日,桂林交警支队叠彩大队对“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黄某处以罚款2000元,并行政拘留10日。黄某也成为今年5月我国颁布实施新修改后的《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后,市区首例因变造号牌而被行政拘留的人。
6月15日下午5点半左右,黄某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往乌石街方向行驶,经过东二环路(叠彩区路段)时,执勤交警发现该车涉嫌变造机动车号牌,随后便将其查扣。经查,当事人黄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原号牌为桂HFZXXX,为了在日常驾驶中躲避电子眼的拍照,将原号牌上的“F”变造为"E"。
“我用黑色的电工胶布在号牌的英文字母F下加科一横,没想到这么隐蔽也被发现。”据黄某交代,他是桂林荔浦人,这样做有段时间了,一直很管用。原以为就算被抓住了,大不了就是罚款和收缴,没想到要被行政拘留。
8日上午,黄某被桂林交警支队叠彩大队传唤,于7月9日起至18日被依法行政拘留10天。
交警提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之前,执法人员对私自“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是处以罚款和收缴号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九十条规定,私自“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驾驶员被查处后,将被处以2000元罚款和15日一下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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