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4日来源:广西交通安全网
8月2日早上11时,黄建明像往常一样,在柳州市柳北区鹧鸪江村的一个建筑工地上,搅拌着水泥。他绝对没想到,大约半小时后,他就会结束自己将近8个月的逃亡生活。“不善表达、不爱交谈、性格内向”,这是与黄建明共事的工友对其的评价,让他们震惊的是,眼前这位木衲的小伙子,居然是一名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在逃人员!
半小时后,指针指向11时30分,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清网行动”专案组一行十人,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及日日夜夜的奔波,终于找到了黄某打工的地方,对其实施周密的抓捕行动,这是今年“清网行动”以来,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抓获的首名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在逃人员。面对突如其来的民警,黄某显得格外“淡定”,没有逃跑的意思,反倒十分配合。
27岁的的黄某是来柳打工的百色市平果县人,去年12月25早上9时,他驾驶摩托车搭乘工友杨女士,在柳北区国道209线石碑坪镇农场路段,与一辆同向右转弯的四轮农用自卸货车发生了碰撞。由于黄建明是无证驾驶,需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而身受重伤的杨阿姨因为黄某逃逸,没有及时获得应有的赔偿,至今还坐在轮椅上。“事故发生时,我的腰被猛烈撞击,送往医院抢救后,医生诊断为重伤。”女士回忆道,她一个月做了三次手术,家中的积蓄全部花光,只好回家休养,女儿也因照顾她而辍学。
案发后,柳州市交警支队民警从多渠道入手,通过进行调查现场、勘查提取物证、走访询问受害人情况,终于找到了黄某在平果县的家庭住址。在得知黄某早已离开家后,民警又多次走访其家人,做大量的思想工作。同时,交警与刑侦、技侦部门密切合作,切实加大了追逃力度,最终锁定了黄某的工作场所,将其成功抓获,第二天便将这一消息告知杨女士,当杨女士从回访民警口中得知黄某已经被抓获时,激动地流下了泪:“这个好消息来得有些突然,感谢办案民警!感谢关心我的好心人们!我希望黄建明能承担起他应付的法律责任,减轻这次事故给我们一家带来的影响。”
8月2日15时,在柳州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笔者见到黄建明时,个头1米65的他穿着T恤,表情茫然。据他说,当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自己的脚受了伤,去医院就医还没完全医好,就逃回平果县老家继续养伤了。当笔者问他为什么要逃跑时,他不以为然地说:“自己的伤都没有钱来医,哪还有钱给别人?”这时,黄某的女友在一旁红着眼,激动得嘴里还不断地絮叨,而此时的黄某却摆出无所谓的样子,他还不知道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在逃人员黄某之所以如此淡然,一大原因是其交通法律知识缺乏、守法意识淡薄,从当初的无证驾驶摩托车到后来发生事故逃逸,都可以体现出来。”在谈起这起交通事故时,市交警支队事故科黄伟球副科长也提醒广大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立即停车,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救助伤者。一旦逃逸,不但会给自己带来刑事上的处罚,也给伤者带来心理和身体上的伤害,给家人造成悲痛。所以,发生交通事故后,为己为人,都不能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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