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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管理办法小区停车收费不得随意涨价

2013年7月17日来源:南国早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施行

今年年初,南宁许多住宅小区停车费纷纷涨价。7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施行,规定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给这匹“脱缰野马”套上缰绳。除小区停车收费实施政府指导价外,《办法》还提出了一些与业主利益密切相关的新规定。7月16 日,记者就《办法》的出台,采访了自治区物价局有关负责人

小区停车收费实施政府指导价

不论产权属于谁,都纳入政府指导价范围,不得随意涨价

条款摘录: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最高不超过20%)。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经业主大会或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可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现状:7月15日,记者走访南宁市多个小区了解到,开发商无产权的停车位,据南宁市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开发商具有完全产权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室内停车场,不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基本都由经营者定价。因此,今年1月,南宁市多个小区停车收费涨价,有的涨幅超原价一倍,业主也无可奈何。此外,还出现开发商借提高车位租金来兜售车位的情况。

“开发商出租自己的车位,就像房东出租房子一样,房东将房子租金调至高于周边1000元/月,不受物价部门干涉,租得起的就租。”15日,北湖北路某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说。

回应:自治区物价局商品价格处有关负责人说,住宅小区内的停车位属小区配套设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据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有关规定,具垄断性质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者不应以产权属开发商,或以车位租赁费为名而随意提价。《办法》添加此条款,目的就是规范这一收费行为。《办法》不再纠结产权在谁,属住宅小区内停车收费的,都纳入政府指导价范围,但不同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提供服务标准、停车场设施设备有不同,各地区可制定本区域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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