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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认识误区是危险驾驶罪的诱因

2016年3月7日来源:江南时报

记者日前从常熟法院获悉,该院2015年新收危险驾驶案件515件,同比增加157件,增幅43.85%,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现象依然严重。法官梳理发现,在这些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酒文化”的影响、驾驶员心存侥幸等虽是原因,但公众对危险驾驶罪的认识误区也是诱因之一。

误区一:未发生事故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许多人认为,喝酒开车只要不发生事故就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这其实是一个认识误区。依照法律规定,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不论是否发生事故,均构成犯罪。因此,只要饮酒后驾车,不论行驶距离长短,哪怕是车辆仅在道路上驾驶后即迅速停下,都会构成犯罪。

误区二:酒量大不易达到醉酒标准。

有的人认为自己酒量大,多喝一些不会醉,既然没有醉就不会构成危险驾驶罪。事实上,危险驾驶罪评判的依据是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与酒量并无必然联系,只要血液中乙醇浓度达到80mg/100ml即构成本罪。大量饮酒后,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会跟着上升,虽不排除有些人酒精耐受量大,血液中乙醇浓度达到80mg/100ml仍然感觉不到醉,但这不影响其构成危险驾驶罪。

误区三:当天没喝酒不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有些人认为,中午喝酒晚上开车或晚上喝酒第二天早上开车,被查获不会触犯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衡量的标准是血液中乙醇浓度而不是饮酒时间,“隔顿醉”、“隔夜醉”同样构成犯罪。

误区四:“飙车”不构成犯罪。

有些人认为,危险驾驶罪就是“醉驾”。而从刑法的规定来看,危险驾驶罪有四种表现形式,除了醉驾外,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即俗称的飙车,若达到情节恶劣也构成危险驾驶罪。

以下几种情况属于典型的情节恶劣:

(1)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2)在道路上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3)以超过规定时速50%的速度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4)因追逐驾驶受过行政处罚,又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

(5)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

(6)其他追逐竞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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