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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收紧二手车迁入政策 外省迁入二手车需达“国IV”

2016年8月16日来源:广西汽车网

据南国早报报道近日,自治区环保厅、公安厅联合下文表示,对于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黄标车和老旧车,一律不准迁入。文件还要求,从8月8日起,外省拟迁入我区的二手机动车辆,需达到“国IV”及以上排放标准。

今年3月底,国务院明确要求各地在今年5月底前取消现行二手车限迁规定。记者了解到,广西也于5月底发文响应政策。7月份,包括钦州、防城港在内的多个城市已落地,陆续取消限迁。可新政实施仅一个月,8月8日,自治区又重新统一限定外省进入二手车将继续执行“国IV”标准。这一政策很快得到实施,8月9日,防城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在办理大厅大屏幕上发出公告称,“即日起,支队车管所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的转移迁入业务”。

不少车商和车主质疑部门此举是重新开始“限迁”。对此,自治区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区目前不存在“限迁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要求,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是不允许办理二手车迁入手续的。环境保护部《关于明确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车辆标准促进二手车流通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6〕1322号)明确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车辆是指黄标车和老旧车。所以新出文件符合国家对机动车交易流通的相关要求。

南宁市公安局车管所相关负责人介绍,3月份国务院文件出台后,南宁各相关部门商议,认为南宁市一直执行的“国IV”门槛与文件不冲突。国务院文件和8月8日新出文件中均注明了“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黄标车和老旧车,一律挡在门外不准迁入”。黄标车是根据尾气检测,低于“国Ⅰ”排放的汽油车、低于“国Ⅲ”排放的柴油车被认定为黄标车;而老旧车原则上指未达到现“国IV”排放标准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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