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5日来源:163.com浏览:641
南国早报11月4日报道 购买电动
丢失车子提出索赔
南宁市洪先生告诉记者,中国-东盟
发票“少开”索赔“触礁”
丢失的车子不能按实际买车价格索赔,洪先生的朋友不能接受,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随后,洪先生询问了电动自行车销售店,店方表示可以补开一张实际价格的发票,但这并未对争执的解决起到作用。洪先生说,车子实际价格同发票数额不符的情况,停车场方面已经知晓,补办一张实际价格的发票不难,可停车场方面不认同。
索赔出现僵局,让洪先生颇为无奈。他了解到,电动自行车销售时为求优惠在发票上少开价钱的情况相当普遍,已成为行业内流行的“潜规则”,如今索赔出现麻烦,正是吃了这“潜规则”的亏,希望今后的购买者引以为戒。
销售“潜规则”暗流涌动
11月3日,记者走访了南宁市多家电动自行车销售店。在中华路、唐山路的不少电动自行车店,大多店家明确表示:假如不开发票,车子的价钱可以优惠,优惠幅度在50~100元不等。在中华路一家店里,正好有市民要买车,经店家游说成交一笔买卖,购车人同意店家给出的“优惠条件”,拿了只开车子实际价格一半的发票,兴冲冲地离去。
当日,一家经销店的员工告诉记者:发票“少开”并不是什么秘密,已经是行业内的一条“成规”,经销店碰上买主,一般都会事先征求是否同意“少开”发票。商家抓住了买主的心理,适当给予优惠,对双方来说似乎“谁也不亏”。
工商提醒:保护权益
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存在的“潜规则”,已引起有关部门重视。据南宁市工商局一位
E_Mail:vip@gxqcw.com 电话:15077070808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48号南湖聚宝苑D区15楼 桂ICP备06004827号 经营许可证编号:桂B2-200900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