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5日来源:人民网
被有关媒体称为“霸王条款”的车险“无责免赔”近日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此,许多保险业内人士认为,所谓“无责免赔”只是不能从自己的保险公司得到赔偿,但可以从对方的保险公司得到赔偿,该条款本身并没有太大问题。
据了解,汽车保险合同中的“按责任赔付”条款是指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责任。保险车辆方负全责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保险车辆方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双方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备受公众质疑的“无责免赔”条款,实际上指的就是上述条款中的最后一项。简单说来就是,如果车主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无责任一方,那么他(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将不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所谓"无责免赔"并不是不赔,而是该由谁来赔。”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产险部主任李枫分析说,“无论是按照法律的"过错原则",还是保险中的"责任划分",赔偿主体都应当是对车主造成损失的对方车主。如果对方车主买了商业三责险,那么对方车主就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把自己的赔偿责任转移给了保险公司,车主就可以从对方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那里获得全额赔偿。如果对方车主没有购买保险,按照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则应当由对方车主来对受损车主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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