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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高保低赔” 车辆价值可由双方约定

2011年9月27日来源:北京晚报

车险费率将不再实行“一刀切”。保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车险公司自主制定费率向社会征求意见。对于近日热点的车险高保低赔问题,通知则提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车辆实际价值可由双方约定

对于近期社会关注的“高保低赔”问题,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并协商约定保险金额,严格遵守《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同时,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此外,商业车险条款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单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

不少车主反映“车险免责条款很少清晰告知”曾一度形成社会关注焦点。此次征求意见中也对该问题做出回应。按照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上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同时,商业车险条款应当将所有涉及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集中放在责任免除项下列明,并采用加黑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

商业车险条款不得出现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得出现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

不同公司可制定不同费率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对不同的保险公司规定了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公司可根据自有数据独立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商业车险基础费率浮动因子应当根据车型、机动车辆使用性质、维修成本及地区差异等合理设置,明确规范。

同时,保险公司拟定商业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电话、网络、门店等不同销售渠道,拟定不同的附加费用率水平。“这将为消费者提供价格更低、服务更好的产品。”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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