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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保险仍需赔偿,何解?

2015年6月11日来源:南宁晚报

杨某驾车撞上隔离栏,事发6小时后才报警,属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以此拒赔。然而在案件诉讼时,保险公司败诉。原来,保单上的签名并非杨某本人所签。因此,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保单上的免责条款对杨某不具有约束力。杨某虽是逃逸,但保险公司仍需为其过错买单10.7093万元。

撞绿化带 车主6小时后报警

杨某名下有一辆越野车,他为车辆购买了商业保险。2013年6月23日凌晨2时25分,杨某驾车行驶至亭子小学附近路段时,撞上路中间绿化带,致绿化带、车辆受损。之后,杨某没有及时报警,就驶离了案发现场。

事故发生6个多小时后,杨某用手机拨打122报警,并报了保险。对于当时为何没有及时报警,杨某解释称,发生交通事故后,他脑子一片空白,心里很紧张,只想着怎样去修车。过了几个小时后,他才意识到损害公共设施驾车逃离属违法行为。

交警认为,杨某虽然事后报警,但仍属是肇事逃逸。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对于逃逸的,逃逸当事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拒赔车主

交警事故认定下达后,杨某支付了2437元的绿化带损失,车辆维修费用104656元。杨某认为,自己购买了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应承担这笔费用。

然而,杨某的理赔申请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保险公司提出,根据双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规定,杨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报警,驾车逃逸,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杨某一纸诉讼将保险公司起诉至青秀区法院,索赔保险金共计10.7093万元。

案件审理期间,杨某提出保险单上并非他自己的签名,并申请了笔迹鉴定。经鉴定,保险单上的签名确实不是杨某所签。杨某认为,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已经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审判结果 保险买单10万余元

青秀区法院审理指出,根据交警认定,杨某为肇事逃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对于肇事逃逸车辆是不负有赔偿责任的。本案的特殊在于,投保单上的签名并非杨某所为。也因为这样,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

另外,保险单“特别约定”一栏并未注明免赔的事由,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对相关保险条款的内容达成了一致。据此,免责条款对杨某不负有约束力,保险公司免赔理由不能成立,其应支付相应赔偿。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日,记者获悉,市中级法院已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点评

青秀区法院法官指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为避免保险公司过度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因免责条款包含在众多复杂而专业的保险合同条款中,投保人很难准确理解其涵义,同时免责条款对投保方的利益具有直接影响,故从公平、公正原则考虑,我国《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需就免责条款承担提示与明确说明的义务。

本案中,因杨某本人未在投保单上签名确认,并未同意以该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故该免责条款不对杨某具有约束力,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以此为戒,在保险合同中对有关免责条款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志作出醒目标志区别于其他条款内容,确保投保人充分理解并签名确认,避免发生无谓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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