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8日来源:南宁晚报
搜索今年车市的几大关键词,出现频率最大的,无疑是“召回”,它可以被评为“2010车市最熟悉的面孔”了,在这里我们姑且就用丰田章男的泪水划开“召回时代”的新纪元吧。“今天你的车召回了吗?”一句熟悉的问候语,已经代替了经久不衰的“你吃了吗?”并且脍炙人口。既然咱们开的车子有那么多毛病,怎么也没见哪家生产厂家被罚款,或是被摘牌的呢?估计这一纸召回令若是处罚条款模糊,处罚力度不大的话,难平消费者怨气呀。
狂想一:新规犹如铁血将军 能否威震四方不得而知
据悉,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新条例以2004年出台的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基础修改。草案规定,国产、进口车生产商将统一遵此条例。据了解,新条例有望在今年底前正式出台。自此,很多召回事件就开始变得更加的有规可循,有法可依,并且把消费者从 “打一巴掌给一甜枣儿”的“被动接受召回这一事实”的尴尬境地中拉出。其实早在2004年3月15日,中国版《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就已经出台。出台6年多,多方肯定其积极作用。丰田近一年波及全球的召回给我们的召回制度提了个醒,业界普遍认为,随着国内召回事件的增多,旧规存在的首要问题就是对违规车企的处罚力度不够,缺少警示、威慑作用。
此次,国家质检总局就对这一问题动了“大手术”,并按照召回调查、召回前期、召回中进行细化。按照新规草案,生产者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处以召回产品货值金额2%—50%的罚款;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或者在收到主管部门的召回通知后,未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处以产品货值金额2%—20%的罚款;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仍未召回的,处以产品货值金额5%—50%的罚款。在召回中,企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企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并处以5万元—100万元的罚款。企业有违法所得的,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狂想二:新规大刀一挥 不好好造车就等于破产?
在新规的讨论会上,代表们围绕几个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第一,范围的界定要明确清晰,如果涉及零部件的问题,又该怎么计算。第二,关于调查和认定的内容,如何去认定,以及认定的流程,认定的规范性,认定过程中和确定过程中如何保证它的公正性和透明。第三,如何准确清晰地表明有关法律责任事项,比如,罚款数额,罚到什么程度,依据什么。第四,有关信息有关数据的管理,比如哪些厂家只报审批信息,哪些可以建国家数据库,不需要重复申报等。汽车行业的代表们在研讨会上集体反对新的召回条例,一致认为处罚力度过大。归根到底,就是因为这新规触动了一些生产厂家的利益,从而引发论战,因为从条例中我们不难看出,情节性质最严重的,罚款将会达到破产的地步,甚至摘牌。
那么,条例中的“故意隐瞒”就站到了风口浪尖上,这样一个主观性动词,谁能去准确定义,谁会“故意地造劣质车”?制定了条例,目的是什么?难道就是为了把某些车企置于死地?其实不然。就像法律中的刑罚,无期不是为了剥削青春,死刑不是为了剥夺生命,而在于建立威慑,让人不敢犯罪。新规亦然,同样不会像某些人想象那样,用这些车企的覆灭去祭奠那些在问题车上丧命的生灵。可是,重罚之下,必有冒死隐瞒,很多在今年敢于勇敢地站出来承认自己有缺陷并积极召回的企业,条例一出,他们还敢吗?会不会从过去的积极召回变成积极隐瞒呢?
狂想三:什么时候能像他们一样?
在美国,一个汽车企业一次性召回百万辆以上的车型的案例比比皆是,但中国没有一起这样的案例,美国累计召回的车辆为2亿多辆,为中国的近80倍。在国内,部分汽车企业不愿召回有缺陷的车辆,除了民众的负面看法之外,更多的是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标准和处罚措施。目前仅依靠《汽车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这一部规章约束相关汽车企业,企业在中国受到的约束远远小于海外,因此不少企业不愿意在中国召回相关产品,或者以产品不一样的理由拒绝召回。现在,我国对不实施汽车强制召回厂家的罚款额度为每次1500元,最高处罚仅3万元,甚至还不及一辆整车的销售利润,所以对车企并没有构成任何的震慑。与上百亿的纯利润相比,几乎不值一提。而在美国,这一标准则是1500万美元,而厂家隐瞒严重质量缺陷及真相的,负责人可能被判处15年的徒刑,厂家可能被罚款1500万至上亿元。
据不完全统计,每年的交通事故中10%是由于车辆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召回制度如果能够蔚然成风而不是腥风血雨,那就是我们最希望看到的事情啦。要让以后的汽车都没问题?不可能。要让以后的车企都积极地面对召回而不是隐瞒、钻法律空子?有可能。我们都希望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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