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5日来源:南国早报
一位江西货车司机在广西偷逃通行费70次,近日最终被“算总账”,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司机徐某清偿少缴的通行费38485元及利息,汽运公司则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据悉,这是广西首例追缴通行费案,意味着高速公路部门对偷逃通行费行为,可以新账旧账一起算,不再是抓一次补缴一次。
今年2月10日,交警在南宁运营公司坛洛收费站出口发现一辆车牌为赣C-D××××的四轴货车有异样,经查实,该货车非法装有一对假轴。司机徐某当时也承认了自己给货车安装假轴,以此达到少缴过路费的目的。随后,南宁运营公司对该车往日通行记录进行清查,发现该车在南宁运营公司经营、管理的高速公路出入口通行共70次,且每次都是以四轴车来缴纳通行费的。以此方式逃费,少则一次少缴几百元,多则1000多元,70次累计少缴通行费共计38485元。
当天,徐某因没有足够现金补缴通行费,自愿将货车滞留在南宁运营公司,并当场书写了《车辆滞留证明》一份。但不久后,江西某汽运公司向当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公司与徐某之间有融资租赁纠纷为由,当地法院于今年3月1日将货车扣押走。
南宁运营公司在多次追讨欠交通行费无果的情况下,将这家汽运公司和徐某,分别列为第一、第二被告,告上了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要求清偿38485元过路费及利息126.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南宁运营公司在每次向徐某提供符合高速公路通行标准的通行服务后,徐某应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通行费。但他却通过非法安装假轴,即虚假增加一轴两轮,从外观上使该车由三轴车变为四轴车,使南宁运营公司每次收费时,均做出与实际不符的收费。徐某以虚假情况与南宁运营公司签订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合同并实际履行,使该公司遭受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汽运公司,徐某在未全部给付清车货款前,汽运公司应是大货车的法定车主,汽运公司应对徐某少缴的通行费及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南宁运营公司有关人士介绍,广西实行计重收费后,一些车辆为了达到拒交或少交通行费的目的,利用计重收费管理中存在的监管盲点和难点,挖空心思偷逃通行费。不少货运车辆便是通过安装假轴,以增加车辆轴数和限载质量,降低超限率,最终达到减少通行费的目的。假轴车危害极大,会破坏路面和运输市场,也将带来国家通行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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