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日来源:广西新闻网
或许你曾遭遇车辆忽然在高速公路上抛锚,不得不呼叫救援的情况,但你是否清楚,车辆救援服务究竟包含哪些收费项目,关于收费标准又有什么规定?昨日,记者从自治区物价部门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出台,并从今日起试行,该《暂行办法》对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标准化】
由当事人自愿委托服务项目
《暂行办法》规定,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是指救援机构受当事人委托,将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而无法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而收取的费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法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我区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项目包括:拖车费、吊车费、抢修费、空驶费、驳客费、货物装卸费。
拖车费是指将故障或事故车辆拖离现场所产生的费用,按实际拖车里程收取。吊车费由出车费和台班费组成,按台次收取。抢修费是指需分解切割车体、拆卸轮胎、拆装车桥等发生的费用,按每台或每只收取。
空驶费指的是救援车辆到达救援现场后无须实施救援即返回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行驶里程收取。驳客费是指需安排车辆转移故障或事故车上乘客所发生的费用,按人公里收取。货物装卸费按实际搬运货物的重量收取。
收费项目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委托救援机构,接受委托的救援机构实施救援并收取相关费用,没有委托的项目不得收费。
【人性化】
不得阻止社会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暂行办法》规定,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或委托的救援机构负责,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交通事故造成当事人伤亡无法自行委托的,可由处理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有资质的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援,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在收费站、服务区和高速公路上公布车辆救援机构的电话。接到车辆求助信息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调度指挥就近的救援车辆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实施救援。高速公路的故障车辆应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或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地点。
【合理化】
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8%
车辆救援服务收费,一直是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根据《暂行办法》,道路车辆救援服务费标准按照补偿经营服务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并兼顾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车主的承受能力确定。经营服务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缮费、场地及设施租赁费、燃油费、办公费、人员经费等。成本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8%。
《暂行办法》要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机构开展救援服务工作,必须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收费申请,由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核准具体收费标准。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收费。
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机构在实施救援时,救援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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