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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车出行遇车祸赔偿到底怎么算?听听法官怎么说

2015年12月13日来源:广西汽车网

日常生活中,搭车是一种常见的出行方式,乘坐有偿运营的客运车,或是搭乘亲友私家车……这些都是搭车出行的常见情形。然而,一旦遭遇车祸,搭车出行的乘客该如何维权?司机又该如何担责呢?我们来听一听柳江县法院法官的说法。

案例1:雇请车辆接送亲友

王珍和王勇是亲戚关系,2011年9月27日,为了帮刚满周岁的儿子庆生,王勇在柳州某酒店办宴席,宴请亲友。由于大部分亲友在里雍镇居住,为了方便亲友出行,王勇特意雇请了两部小汽车接送亲友。喜宴结束后,王珍被王勇安排乘坐刘正驾驶的轻型封闭货车送回里雍,返程途中发生翻车交通事故,造成王珍在内的12人不同程度受伤,交警认定刘正在事故中负全责。

事故发生后王珍和刘正在交警的调解下达成协议,由刘正承担王珍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全部费用。后王珍因伤住院治疗25天,刘正未支付任何费用,王勇在支付事故当日急救费用后,不再支付医疗费。王珍将王勇和刘正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人共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8万余元。

王勇认为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该是自己与刘正共同分担,而其已为王珍支付了5719元的医药费。刘正则认为王珍自愿搭乘其车,本身也存在过错,且其也为王珍缴纳了2000元医药费,王珍请求的其他费用也过高。保险公司则认为刘正的车辆只购买了交强险没有商业险,事故认定书认定受伤者为车上人员,因此,保险公司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刘正驾驶轻型封闭货车搭乘包括王珍在内的人在路上行驶,并发生翻车事故导致王珍受伤,在事故发生后刘正与王珍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正承担王珍的全部费用,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但由于刘正未实际履行该调解协议,因此,王珍可以依法向直接侵权人刘正及其他侵权人及赔偿义务人提出侵权之诉。刘正受雇于王勇,因此王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王珍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柳江县法院判决刘正赔偿王珍各项费用4.7万余元,王勇对刘正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

案例2:乘客跳车不幸身亡

2013年7月20日中午,73岁的陆美搭乘路边的三轮车从三都回里高,车辆行驶途中,由于风大,陆美的帽子被风吹落到车外,为了捡拾帽子,陆美在车辆行驶的状态下跳车,当场死亡。交警认定陆美承担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三轮车司机韦广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3年12月30日,陆美亲属向柳江县法院起诉,请求韦广和三轮车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11万余元,其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万元,并优先赔偿5万元精神抚慰金,不足部分由韦广承担40%的赔偿责任。

韦广对原告诉请没有异议,但保险公司认为肇事车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且死者陆美不属于车外第三人,因此,原告的赔偿请求并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法官说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韦广驾驶载货三轮车从事客运服务,存在安全隐患。陆美作为车上乘客,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跳车捡拾帽子摔倒造成当场死亡的后果,陆美应自行承担70%的责任,韦广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陆美是车上乘客,且在行驶状态下跳车,在跳车后也没有与“三马车”发成二次接触,因此,陆美仍属于车上人员,并未转化为事故第三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保险公司不需要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法院确认73岁陆美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为,死亡赔偿金4.2万余元,丧葬费1.8万余元,两项共计6万余元,由陆美自行承担70%,韦广承担30%即1.8万余元。精神抚慰金酌定2万元,由韦广承担。

案例3:好意搭乘出车祸

2014年6月26日凌晨,韦云在柳州吃完喜酒,准备开车回家,同村的覃柳提出要搭韦云的车回去。韦云在驾车返程途中与对向行驶的一辆大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韦云及搭车的覃柳不同程度受伤。后交警认定货车司机和韦云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覃柳因伤住院34天,花费医疗费用2.3万余元。出院后覃柳将韦云、货车司机及车辆承保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3.3万余元。

韦云接到诉状的时候,感觉很委屈,自己明明是好意搭老乡回家,怎么还要赔钱。在法庭上韦云认为肇事车都投保了交强险,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承担不足部分的50%。

韦云所驾驶车辆的承保公司(华泰公司)辩称,覃柳是该车的车上人员,其因伤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承保范围。货车所在运输公司辩称,货车已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覃柳合理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的50%由承保货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另外的50%由韦云承担。货车承保公司(人保公司)表示将对覃柳合理合法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

法官说法: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的权利,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若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次事故,两车司机负同等责任,应赔偿事故受伤覃柳相应的损失。扣除各方先行垫付的各项费用及原告诉请过高部分的赔偿款后,法院经计算并确定覃柳因伤可获赔共计2.9万余元。最终,由货车承保公司人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覃柳8900余元,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支付9900余元给原告覃柳;韦云赔偿原告覃柳1万余元。因此,法官提醒,善意搭乘需谨慎,驾驶人有承担保障搭乘人员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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